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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2018-06-04 15:30:2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7.(a)执委会在总干事的召集下,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尽可能与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同地举行。


   (b)执委会在总干事倡议下,或是应执委会主席或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由总干事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8.(a)执委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


   (b)执委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c)决议以投票数中简单多数票作出。


   (d)弃权不视为投票。


   (e)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国,也只能以该国名义投票。


  9.非执委会成员国的本同盟成员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会议。


  10.执行委员会通过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1.(a)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由国际局负责,该局接替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设立的同盟局合并的本同盟局的工作。


   (b)国际局负担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的工作。


   (c)产权组织总干事是本同盟最高官员并代表本同盟。


  2.国际局汇集并出版有关保护版权的资料,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尽快将有关保护版权的所有新法律及官方文件通知国际局。


  3.国际局出版一种月刊。


  4.国际局应本同盟各成员国之请求,向它们提供有关保护版权问题的资料。


  5.国际局从事各项研究并提供有利于保护版权的服务。


  6.总干事及由他指派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可出席大会、执委会、其他各种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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