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每个国家对上述基金的首次付款数以及追加数应按基金成立或决定增加当年该国缴纳会费数的比例。
(c)付款的比例及方式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并征求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7.(a)与产权组织所在地的国家签订的会址协定规定,如周转基金不足,可由该国垫款。垫款数和垫款条件由该国和产权组织每次分别??会中占有一席当然席位。
(b)a项所指国家和产权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废止提供垫款的保证。这种废止自通知提出那一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根据财务条例规定的方式,帐目审计由大会同意指派的一个或几个本同盟成员国或外聘审计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1.所有大会成员国,执委会或总干事均可提出修改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本条的建议。这些建议由总干事在提交大会审查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大会成员国。
2.第一款所指的各条的修改应由大会通过,通过需要投票数的四分之三;但对第二十二条及本款的任何修改需经投票数的五分之四通过。
3.第一款所提各条的任何修改,至少要在总干事收到在修改通过时为大会成员国的四分之三国家根据它们各自的宪法批准修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才能生效。以这种方式接受的这些条款的修改对修改生效时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或其后成为成员国的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任何增加本同盟成员国财务义务的修改只对那些已通知表示接受这类修改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可进行修订,以便使之得到改善,从而使本同盟体制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