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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2018-06-04 15:30:2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7.(a)国际局根据大会指示和与执委会合作,筹备修订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外的公约条款的会议。


   (b)国际局可就筹备修订会议征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意见。


   (c)总干事和由他指派的人员可参加这些会议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8.国际局执行交付给它的所有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1.(a)本同盟有自己的预算。


  (b)本同盟的预算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及支出,它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缴款,以及在情况需要时,交给产权组织会议预算支配的款项。


  (c)不专属本同盟而同样属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共同开支中所占份额视这些开支与它的关系而定。


  2.本同盟预算的确定须考虑到与其他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3.本同盟预算的经费来源如下:


   (1)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国际局代表本同盟提供服务的收入;


   (3)销售国际局有关本同盟的出版物的所得以及这些出版物的版税;


   (4)捐款、遗赠及资助;


   (5)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4.(a)为确定成员国在预算中缴纳的份额,本同盟的每个成员国分别归入各级并根据下列所定数量单位缴纳每年的会费:


  第一级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二十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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