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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中英对照)
2018-05-17 15:17:53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3) 通过定期回顾对有关互认机制持续发展的信息进行交流;

  4) 对本协定的执行进程及在本协定框架下达成的所有谅解进行回顾、总结,并向各自负责高等教育的中国教育部和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提出建议。

  4. 专家委员会根据双方都同意开展的工作项目视情安排会议或讨论。

  第八款 费 用

  1. 对于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进行专项安排。

  2. 组织会议或工作组的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委派代表参加会议或工作组的另一方自行承担交通、生活和其它费用。

  第九款 中 止

  一方有权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的原因暂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中止行为自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告知另一方时即刻生效。

  第十款 保 密

  1. 在本协定或基于本协定所签订的其他协定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需承担对另一方所提供的文件、信息及其它数据保密的责任。

  2. 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款 修 改

  1. 任何一方可提出对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 经双方同意的书面修改意见将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3. 经双方同意的书面修改意见自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

  4. 任何修订都不得影响本协定中在修订之日前或直到修订之日已涉及的双方原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法律地位。

  第十二款 争端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实施、执行出现分歧或争议,应由双方通过采取友好协商或谈判方式解决,而无需任何第三方或国际法庭介入。

  第十三款 生效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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