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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18-05-17 15:20:4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于2002年12月2日签署、并于2006年4月3日续签的《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应建立一种机制以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的学生和专业人员的交流。因此,双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促进中、澳两国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的互认,以便于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澳大利亚教育、就业和劳资关系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现有的法规和惯例提出具体建议,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澳大利亚学历框架指定的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所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

  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时是否承认海外学历、学位资格的自主权。

  第三条 中国和澳大利亚学历学位结构

  一、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

  (一)学士学位

  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本科)的学生在完成四年的大学教育后,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未能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人员,可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二)硕士学位

  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参加国家统一举行的考试进入到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2到3年的学习和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可通过半脱产学习申请学位的办法,向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以获得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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