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2:
本合同由___公司(以下称甲方),一家依(国家名称)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公司地址),和___公司(以下称乙方),一家依(国家名称)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公司地址)于___年___月___日在(签约地点)制作并签订。
比较两种版本的译文,我们发现:两段译文传达的信息相同,但文风和专业程 度有别。合同事关签约方利害,其语言必须准确,简练,产谨,顺畅,专业。译文1 基本上做到了准确,简练,但较之译文2则不够严谨,顺畅,专业。
1.“made”并非赘词
在英文合同中,有时使用“made”,有时使用“entered into / concluded”,有时两者同时使用并在中间用“and”连接。多数译者对此的处理是:一律译为“签订”或 “订立”,其理由是“made”虽然有制作、起草或者拟定的含义,但若译为“本合同由…拟定并签订”读起来不通顺,而将之略而不译并不会造成源语信息的实质性丢失。
在中国,“made”的含义译出与否无伤大雅,但有的国家如日本则与客户利害攸关。依日本法律规定,若合同文本是在国外制作,则即使合同的履行及文本的保管是在日本国内,也不收取印花税。换言之,若合同在日本国内“made”,则签约方中需要有一方为此缴税。日本税务局正是根据合同上写明的合同制作场地来判断文件是否在国外制成的。因此“made” 一词应当忠实地译为“制作”或者“拟定”,不 能为了取悦客户的“耳目”而损害了其利益。
2.不仅要依法设立,还要有效存续
原文中的“existing” 一词在译文1中没有对应的表述。译者可能认为该词是英文合同中的“赘词”,其实不然。设想,某家公司的确如译文中所言,系依某国法律组建的公司,但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注销登记,那么,若译文中将“存续” 一词省略,则将来合同履行之时,该方根本不见踪影而仍然可义正辞严地指出其在合同中没有不实陈述,因为它只作过“系依某国法律组建的陈述”,这弁不代表它仍依该国 法律有效存续。
或者,对该译文1做另一种理解,即“组建成立”中的“成立” 二字对应的是原文中的“existing”,那也是对原文的误解。“成立”可以指瞬间的动作,也可以是一种状态,但无论如何表达不了“存续”这一重要的法律事实。
3.照顾译文读者的思维逻辑
译文的顺畅与否不单取决于段落中各内容要素在语言上的排列顺序与衔接,更重要的是符合译入语读者的阅读习惯或者思维逻辑。尽管原文是按合同签订的地点、 时间和主体的语序来表述的,但对于这份合同译文的第一读者(极可能是中方的律师)来说,他首先要了解的是该合同的主体是谁、具备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然后才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因此,译文2的行文顺序更符合读者的思维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更加顺畅。
4.选用专业术语
由于合同的管辖法律可能是英美国家或者其他法系国家的法律,因而签约方的地址在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履行地、管辖等方面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译者在处理这一点上应当谨慎。原文中在表述签约方的地址时使用的是法律专业术语“domicile”, 该词在法律上的意义只能是“住所(地)”,具体到该签约方,“住所地”与 “营业地”(place of business)可能竞合,也可能各有所指。总之,但无论如何,这应当是留给律师、法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去解释的问题,译者不能妄自推断。从这点看来,译文1是不够专业的。
英文合同中此部分地址表述还经常使用如下措辞,译者应当让其“各归其位”,不能张冠李戴:legal address (法定地址);principal office (主营业所),registered office(注册地)等。其中,principal office在有些情形下是指公司的总部,但如果出现在合同 约首的基本信息部分,在没有与之抵触的交待的情形下,译成“主营业所”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