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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撑,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培养和储备人才,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台。
第二章 选派计划和主要项目
第二条 2024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6000名。
第三条 主要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
5.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
6.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
7.联合培养硕士生:3–12个月。
8.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应分别在博士、硕士、本科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回国毕业答辩后获得相应学位。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已在国内完成相应学位学业,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第四条 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
留学期限一般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等列明的学习/进修期限确定。
资助期限一般根据留学期限、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保持一致,个别情况下留学期限可以长于资助期限,具体以录取文件为准。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应超过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和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其中,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的,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
第五条 主要项目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1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3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1800人,联合培养博士生4300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2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2024年起,原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的“中外合作渠道”调整至国外合作项目实施,选派计划相应调整。
3.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2000人,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
4.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39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11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1290人。
5.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计划选派1250人,其中,国际组织实习项目950人(含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选派类别为实习生、访问专家等;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300人,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6.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231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7.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计划选派200人,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8.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9.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9750人。国外合作项目是指与外方机构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共同设立并实施的奖学金项目,如国家留学基金委剑桥奖学金、中德(CSC-DAAD)博士后奖学金项目及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六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根据项目具体规定,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它具体要求。
第八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