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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支持,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4年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地方项目)中全面实施地方创新子项目。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设计、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专业与规模等;再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项目面向西部地方项目参加单位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布局、“双一流”建设等对本地区提出的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五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有省级及以上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政策文件为依托。此外,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结合区域特点及特色学科优势,反映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思路、举措;2.突出学术团队开展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的特色;3.能够对地区内相关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重点支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急需,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重点支持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所申报项目涵盖的一级学科专业应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良好合作基础的。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七条 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项目资助为前提。
对于全部来自非教育系统单位参与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合作协议要求。
第八条 如合作协议中明确收取学费或高额注册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费用,并在申报项目时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书一并提交审核。所有费用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需把项目人员纳入本地区人才和师资队伍发展总体规划,做到派出前有要求、在外期间有任务、回国后有考核、发挥作用有方案,明确回国后发展路径、目标,并为其回国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及《项目申请书》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所依托的政策文件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项目为单位逐项分类整理,整合为一个压缩包统一发送至xbdf@csc.edu.cn。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批项目。项目获批后的选派计划自2025年起纳入各地区西部地方项目当年度整体选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2024-2026年)。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须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项目终期总结,并于当年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项目终期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下一期执行计划等。
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评审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