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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于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办理。
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国外留学单位同意休学的,自休学次月起暂停资助,休学事宜原则上应于休学前报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核。我国驻外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同意复学的,自同意复学当月起恢复资助,资助期限不变。休学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的,资助终止。
因其他个人原因休学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九、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期限内未完成留学计划的,或放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或有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接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将停止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资助期限内提前完成留学计划的,资助经费发放至完成留学计划当月,相应提供提前回国订票服务。
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申请延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延期资助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学业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留学单位意见通报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十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含提前结业、肄业、提前终止资助人员)。在经批准的留学期限到期前至少1个月按要求主动提交回国旅费资助申请。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自行购票回国,或超过经批准的留学期限(录取时确定的或经批准延长的)6个月以上未提交回国旅费资助申请,或有其他不宜提供回国旅费资助情况的,取消回国旅费资助。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完成留学计划后,由国内推选单位或受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其研究课题或研修计划等对其留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已领取预发奖学金但不再派出、资助期限内提前回国等原因须退还奖学金,应按相关规定退还奖学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未按照协议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根据违约情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相关规定赔偿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十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国内服务至少2年(含提前结业、肄业、提前终止资助人员)。对部分身份类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回国服务期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如发现瞒报、漏报、谎报情况,取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缴费用;有赔偿责任的,应当按要求赔偿。
十六、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通过信息平台另行公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办有关管理手续的具体要求。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