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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5 15:11:1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catti   浏览次数:
摘要: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和发放工作,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0〕3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40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和发放工作,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政策制定、信息化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对证书制作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学会负责本行业或者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发放的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含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负责证书数据的采集、审核,以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证书数据接收、证书制作、证书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证书查询验证等应用服务。


第二章  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同步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用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人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等。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号、批准日期、查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信息变更情况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符合电子证照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书的制作


第八条 持证人信息一般由有关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采集。


第九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有关考试规定及时完成数据核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证书信息完整、准确、有效。    有关考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考试成绩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符合信息标准的证书数据。不能于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证书数据的,可以分批提交。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接收证书数据后,一般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印制纸质证书并开通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已经实行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制发电子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十一条 证书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纸质证书交接、登记、保管、发放等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场所和专责的证书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纸质证书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公开纸质证书领取时间、方式和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等。


证书发放机构接收纸质证书时应当认真清点、检查和验收,并于履行签收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纸质证书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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