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1 14:49:1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 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