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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招生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以出资、品牌输出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式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校名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招生秩序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多措并举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一要引导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依法依规办学的自觉性。二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招生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四要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常态化的监管体系,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