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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3-19 14:45:5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与使用,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财政补助、学校配套资金及学科所在院(系)自筹资金,鼓励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开展合作建设、接受社会捐赠等多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队伍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包括:

(一)学科平台建设。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相关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图书资料、情报信息购置等。

(二)学科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人才柔性引进),学科团队的培育,青年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等。

(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本学科相关本科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精品课程建设、特色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

(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要用于为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所进行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相关经费,包括但不局限于:高水平论文、专著出版费,科研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

(五)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学科发展需要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国际合作研究、国际合作办学、学者互访、参加或主办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等。

(六)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列支招待费、交通工具运行费、通信费;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编制年度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下半年进行论证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年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预算额度,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方案,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高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学科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等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省级特色重点学科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高校应制定本单位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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