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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各市、县教育部门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意见。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还召开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了文稿。
(三)修改完善。在对各方意见逐条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并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全文由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机构设立、附则等14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
明确《设置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二)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举办者、党团组织设立方案、名称、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场所等10项基本条件。
(三)举办者
该部分对于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举办者的要求保持一致。
(四)机构名称
该部分对培训机构名称的使用作出基本规定,分别对设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提出要求,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