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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16 14:35: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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