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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1-16 14:35:4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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