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教育部门要编制地方教育附加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 (内政发[1995]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