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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按照权限审批,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设置标准落实土地、校舍等法人财产权,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八)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履行工商登记注册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九)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偿应退给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其中,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出资者可申请从剩余财产中获得部分补偿。综合考虑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剩余财产,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各级政府依照审批权限,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科学合理安排过渡期。
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举办者应在过渡期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尽早进行分类选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