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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我厅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留学资格,经批准放弃资格,且时间在2年以内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放弃,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4)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成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
(5)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三、选拔办法
1、申请人须按照《关于项目申报材料的说明》(附件二)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等工作,保证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均符合选派要求,并为被推荐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2、各高校应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单位公函(含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人材料统一提交给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将予以退回。
3、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录取名单。录取结果将于2018年7月底前公布。
四、派出管理
1、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留学人员须与所在高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在国外期间,应遵守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有关约定,遵守留学所在国法律和留学单位的规定,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