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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6-19 16:30:5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浏览次数:
摘要: 为加强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全国引智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应建立本地区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三、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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