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6-19 09:41:1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0.jpg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