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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发布时间: 2018-06-07 09:22:4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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