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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发布时间: 2018-06-07 09:22:4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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