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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4:40: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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