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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05-31 15:35: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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