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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05-31 15:35:4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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