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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18-05-30 15:21: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国家版权局   浏览次数: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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