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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5-06 09:50:0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信息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依照国家规定放宽资金、经营场所等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劳动者实行小额贷款财政贴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体系,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和担保企业为劳动者、企业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根据市场需要,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自主创业劳动者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回乡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回乡创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组织开展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就业援助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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