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03 15:21:5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子女就读职业院校的,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残疾人员;


(二)女性 40周岁以上、男性 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


(四)登记失业连续 12个月以上;


(五)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