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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2: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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