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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02: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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