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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01-08 08:54:5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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