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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6 09:22:0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摘要: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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