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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理事会可以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