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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雅思培训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之女小轩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向被监护人提供服务,监护人因该合同纠纷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告作为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对于考试结果受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的结果应当是明知的。但被告为招揽生源,与原告约定“培训结束,如乙方通过培训课程未达设定成绩目标的,甲方承诺向乙方全额退款,特殊情形除外”,该承诺系其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虽然被告主张小轩存在三次未完成作业的情形,但5月19日的记录系单方制作且未告知原告,12月9日的课堂记录与课时消耗表存在矛盾,仅有9月28日的视频和12月9日的群聊记录能证实两次未完成作业的事实,不符合“无故旷课、缺勤、不按时完成作业等累计3次以上”可不予退款的特殊情形。综合全案证据,小轩最后一次雅思考试成绩未达合同约定的6.5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全额退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教培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女士培训费用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