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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9 15:02: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3.审批。结合专家评估意见,统筹测试站科学布点等因素,省教育厅、省语委办研究做出批复。

      第九条 各市(区)测试站接受同级语委办的行政管理,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各市(区)应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独立设置测试站。各高校、中职学校测试站接受省语委办和所在学校的管理领导,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经省语委办批准的测试站可面向社会接受测试工作。各测试站接受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测试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每3年对各测试站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测试工作过程管理以及推普脱贫工作等内容。评估后向社会公布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合格名单。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设站资格。

三、测试员和视导员

      第十一条 在测试站的组织下,测试员依照测试工作规程和测试评分标准进行测试。

      测试员要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杜绝自行组织测试行为,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所在测试站组织的业务培训、测试任务、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1.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通过省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办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取得测试员资格后,应有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

      2.国家级测试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2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推荐审核,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测试中心、市(校)测试站分两级管理。各级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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