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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9 15:02:5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十四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委办的指导下,定期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原则上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续聘。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聘期3年。在省语委办组织领导下,视导员对普通话测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与测试业务,助力推普脱贫工作等。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国家和省级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经历,有语言文字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4.具备测试员资格者,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未取得测试员资格者,应担任过科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领导职务。

四、测试范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它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八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

      1.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育专业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培训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学校管理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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