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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接受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国家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测试试题和测试工作档案,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审核测试站的测试成绩,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负责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等进行培训和工作考核;负责开展相关行业系统及社会自愿申请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教育局、语委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置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各测试站负责制定本区域(单位)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培训学习;负责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助力脱贫工作,组织师资参与农民普通话培训等。
第七条 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教育厅、省语委办审批同意。
测试站的设置条件为: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近三年本区域(单位)每年参加测试人数在500人上;
3.有固定的办公经费、有不少于5个测试终端的计算机辅助测试机房,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4.有负责人及应有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和至少1名兼职人员队伍;
5.有3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6.有本区域(单位)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测试站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申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提出设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论证报告、《陕西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表》、测试员汇总表等。
2.评估。省教育厅、省语委办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