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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明确审批权限,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明确提出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
(十四)附则
明确《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