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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17〕3号)

发布时间: 2018-11-02 14:59: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四、保障措施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学校是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重要领域。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要落实语言文字事业的重要地位,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把握工作定位,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程和要求。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工作,认真研究,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设与高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

2.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和组织管理。 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牵头、各院系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校级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并设立日常管理机构(即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语委办”),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加快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全覆盖。适应语言文字管理新常态新要求,定期培训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队伍,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者政策、业务水平。

3.健全、完善制度与机制。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管理与监督制度,将其融入日常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的实践过

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运行机制,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实行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绩效考核,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定期对语言文字工作中进行评估,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营造舆论与环境氛围。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校内设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或标语。重视舆论平台和校园环境对师生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校内公文、网站、信息宣传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路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规范。学校网站主页常设语言文字工作内容,及时报道语言文字工作的成绩与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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