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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8-11-02 09:38:4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浏览次数:
摘要: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 1798 号) 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林业局、 国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公务员局、 铁路局、 民

航局等部门, 就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 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 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一)违反法律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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