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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规〔2017〕3号)

发布时间: 2018-11-02 14:59:5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二)师生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达标,文字应用

规范;基本形成自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感,明显提升对民族语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教师文字书写工整规范、语言交流自如流畅, 学生具有与学历相适应的书面写作、口语表达和语言交际等能力。

(三)高校教辅与行政后勤人员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使用普通话,文字应用基本规范,具

有适应岗位需求的口语表达和语言交际能力;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步伐

1.规范学校语言文字行为。 各学校要根据国家语言文字规章制度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指

导标准》(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实施细则,开展校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加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普及,营造以讲规范语言和使用规范文字为荣的氛围,抵制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文字行为。

2.启动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与评估。 适时出台高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督导评估标准,开展高校语言文字督导评

估工作。建立合理的督导评估制度,严格规范程序,立足常态,原则上每 5 年组织一轮督导评估。高校要将语言文字督导评估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开展自评自查,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创建基层语言文字示范单位。 鼓励支持高校深入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基层语言文字工作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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