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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政校行企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1 15:24:1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三、责任主体。联合培养的委托培养单位应是地方政府或政府(行业)部门或企业,培养高校原则上为高等职业学校。因专业限制高等职业学校无法承担的联合培养工作可由有关本科高校承担。委托培养单位和培养高校是实施联合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双方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与任务要求。委托培养单位负责提出人才培养需求,制定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培养经费,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企业出资实行全免费委托培养。培养高校负责制定联合培养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录取,组织教学和实训,保证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每年10月前,委托培养单位与培养高校应联合将申请报告、联合培养协议、工作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等报省教育厅审核。


四、招生录取


1、联合培养的招生对象户籍须在湖北省,具有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且符合当年我省高考报名条件。


2、招生专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行业急需的专业,且为培养高校已开设的高职(专科)专业。招生计划纳入培养高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3、联合培养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普通高考统一报名。考生先由委托培养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再由培养高校统一组织到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名,高考报名资格由报名所在地考试机构审核。


4、高等职业学校定向培养,以高职单独招生录取模式为主要方式,培养高校要根据专业特点,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原则制定单独招生考试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高校联合培养,考生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招生计划单列,按高考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类投档录取。联合培养的报名考试、招生录取、学籍注册、教育教学等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培养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考试大纲、录取分数线和拟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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