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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专业。涉及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的设置,必须取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与认定。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必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必须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师范类本科专业原则上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高校设置,需征求我厅职能处室意见。
三、专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
1.本科专业总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高校,应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为主要目标,2018年原则上不予新增本科专业;如确需新增专业且符合重点设置原则的,可采取新增与撤销或停招和撤销专业合计等数量置换方式申请,原则上年度调整新设专业数量不超过5个。停招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专业恢复招生需重新报备。
2.专科专业数量多于本科专业数量的本科高校,应尽快调整专业结构,将专科专业调整为相应的本科专业。该类院校年度新增设和调整增设专业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新增设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
3.其他院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
4.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不再增设专科专业。
(二)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