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一)专业新增。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版)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严格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版)。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属本科高校限制性专业目录和预警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高字〔2014〕20号)要求和专业设置重点,不得设置限制性目录中的专业。
(二)专业调整。高校调整专业,应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应相同。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专业撤销。调整专业名称按撤销专业处理,必须确保原专业没有在校生的情况下方可调整变更,并同时提出原专业撤销申请。
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连续2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5年不招生的专业,应提出撤销。
(四)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