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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7-18 15:02: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第十三条 该项目由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各项目学校须将负责基地项目工作的外事部门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该项目经费实行按2017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滚动支持三年。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执行过程中,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负责本校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列入学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领导小组对学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第二年项目经费发放的重要依据,以保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和设立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接受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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