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18 14:55:0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摘要: 为推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实践,鼓励高校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快促进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实践,鼓励高校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快促进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研〔2015〕1号)、《北京高等学校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依托北京市属高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以科技进步、工艺升级、提高效益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为重点,以科研专利、知识产权、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一批学科带头人,支持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实体,形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引领的科研成果,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建立有利于高校青年科学家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进而提升北京高校的国际创新地位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 “创新平台”坚持“高端引领、任务导向、竞争择优、改革创新”的原则,任务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支持高校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吸引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国际创新力量协同发展,促进优质资源加入“创新平台”。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 高校根据拟推荐的学科主任和已明确的项目任务,依法注册登记“创新平台”实体,通过理事会聘任学科主任,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组织成果转化等业务工作。“创新平台”实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创新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学科主任负责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构建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科学界定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

第六条 “创新平台”理事会是平台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校外人员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微信公众号

[1] [2] [3] [4] [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