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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学科主任,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创新平台”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应按照理事会章程和事先约定对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其余全部留归“创新平台”。
第二十四条 “创新平台”所在高校、实施单位、参与实施单位、学科主任、咨询专家等在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及科研不端行为,无正当理由贻误完成或没有完成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终止项目或停拨及追回经费等处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管理细则、评估标准等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