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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7-10 14:58:2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六)引导有序退出。对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知法人登记机关。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终止的,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组织财务清算,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终止办学。市区两级审批机关对于自愿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积极引导,积极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确保终止平稳有序。


  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宣告破产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教育和培训机构疏解功能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教育、编办、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共同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和退出工作。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对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支持各区工作。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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