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7-10 14:58:2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市区两级审批登记部门积极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型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增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意识。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监管工作者队伍。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工作,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和新增教学点。


  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教委在招生和办学方面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年检暂缓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对年检不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办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恢复办学资格,参照新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制度和年检结果使用办法,进一步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和年检结果使用办法,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的整治,对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而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各区要严查与学校挂钩招生、利益输送以及公办学校教师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行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一校一址。在审批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新设教学点办学条件应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先征得教学点所在区同意,再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